缴费年限认定关系养老保险待遇,涉及“改革前后、体制内外”各种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规定,那么其认定的机理又是怎样呢?
一、缴费年限认定唯一口径
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作为全国统一待遇计发文件,其“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规定,成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认定的唯一口径,即缴费年限认定必须符合其规定。
28号文“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规定如图所示。
结合以前文章所述,鉴于28号文“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第①条规定其人员涉及体制内外、时间涵盖改革前后的错综复杂状况,通过纳入第②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形成“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形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双条款”规定,成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认定的唯一口径,并确保与国发〔2015〕2号相关规定的一致性和作为待遇计发文件的完整性。
二、缴费年限认定机理
举例说明:
①执行28号文第①条规定:改革前早期(2001年9月19日及以前)或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②依据28号文第②条规定,执行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将改革前(2001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原有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上交),即“改革前连续工龄计算”;
③依据28号文第②条规定,执行人社厅发〔2015〕121号、28号文有关规定:将改革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支付本人);
④依据28号文第②条规定,执行人社部规〔2017〕1号、28号文有关规定:将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支付本人);
⑤依据28号文第②条规定,执行28号文有关规定: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⑥执行28号文第①②条“双条款”规定:若28号文第①条规定同时适用改革前后两个时期时,改革前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与改革前连续工龄计算”的“对比计算就高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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