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大退休或临近退休人员,都十分关心自己的养老金,希望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退休待遇。
针对同样在
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类群体,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将“
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而将改革前“
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的
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上海、重庆、广东等少数省市除外)。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见图),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
在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支付本人);改革前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企业原有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上交)。
各地在政策层面(
人社部发〔2015〕28号)的解读和执行差异,造成了相关人员退休待遇的不公正,
改革前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你“在其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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